行政公告
2018.03.13 - 招生消息
由 jenner 在 二, 03/13/2018 - 14:59 發表[最新招生消息] -- 107學年度第24屆教育學程甄選公告招生說明如下:
注意:截止日期即將到達107/04/20
線上報名填寫資料連結:限中央大學學生(符合本中心培育相關系所)
https://goo.gl/forms/s70n51Cv8sjMo3ur1
**線上報名完成後填寫送紙本報名表至系所主任或所長簽章用印
*招生公告--107學年度第24屆招生甄選公告
*甄選簡章--107學年度第24屆招生甄選簡章
2018.01.23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公告]
由 jenner 在 三, 01/24/2018 - 15:18 發表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193270B號令修正發布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第四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2017.08.01 - [106學年度第23屆教育學程甄選公告第二次招生]
由 jenner 在 二, 08/01/2017 - 16:57 發表[最新招生消息] -- 106學年度第23屆教育學程甄選公告第二次招生說明如下:
注意:截止日期即將到達106/08/15
線上報名填寫資料連結:限中央大學學生(符合本中心培育相關系所)
https://goo.gl/y3TQ9Z
*招生公告--106學年度第23屆第二次招生甄選公告
*甄選簡章--106學年度第23屆第二次招生甄選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