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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流程

相關檔案連結

 • 實習中止申請  • 實習申請  •


「教育實習」分發作業程序

本校簽約機構程序
依年度公告個實習學校先行主動聯繫合作實習學校(10月-12月)
非本校簽約機構程序
一、 於實際實習的前一年暑假之前提出申請(六月之前)
二、 通過本中心會議通過(六月)
三、 本校師培中心與他校師培中心有合作簽約證明且願意代為實習
四、 檢送審請表一學程修課概況表
  利用教育理念與實際之整合課程領取表格並於三週後繳回,逾期或未交者,
則任由中心分發之。
   
  ◎申請學生修課情形審查暨畢業學分審核:所修之課程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初檢規定:(舊制第八屆以前,102.07.01終止申請一年制實習)         
 
1.
教育學程證明書所需之科目及學分數  
 
 
a. 教育基礎必修:兩門課(4學分)

註:共計需修滿十三門課程

(實習必修為[分科教材教法、分科教學實習])

 
 
b. 教育方法必修:五門課(10學分)
 
 
c. 教育實習必修:二門課(6學分)
 
 
d. 校定/部釘必選:二門課(4學分)
 
 
e. 選修學分:28-24=4(共2門課)
 
2.
專門科目學分認定  
 
 

a.第16屆(99學年度)以後之學程學生皆須最新版本申請專門科目認定,認定辦法請詳見本校

國立中央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b.加科、類加科登記者,須以申請時最新版本認定之。

 
 
五、
師資培育中心分發作業(四月)
 
1.

依各校所提供科別名額及學生志願依序分發,申請人數多於實習名額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所填學校皆已額滿時,則由中心自行分發。

 
2.
傳真各教育實習學校擬前往實習之學生,進行確認。
 
3.
公佈分發名單後(四月中以後),不得自行互調教育實習學校 。
 
4.
於實習輔導會議中再確認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