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流程
由 jenner 在 一, 06/21/2010 - 21:3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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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分發作業程序
本校簽約機構程序 | |||||
依年度公告個實習學校先行主動聯繫合作實習學校(10月-12月) | |||||
非本校簽約機構程序 | |||||
一、 | 於實際實習的前一年暑假之前提出申請(六月之前) | ||||
二、 | 通過本中心會議通過(六月) | ||||
三、 | 本校師培中心與他校師培中心有合作簽約證明且願意代為實習 | ||||
四、 | 檢送審請表一學程修課概況表 | ||||
利用教育理念與實際之整合課程領取表格並於三週後繳回,逾期或未交者, 則任由中心分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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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生修課情形審查暨畢業學分審核:所修之課程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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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檢規定:(舊制第八屆以前,102.07.01終止申請一年制實習)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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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證明書所需之科目及學分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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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教育基礎必修:兩門課(4學分) |
註:共計需修滿十三門課程 (實習必修為[分科教材教法、分科教學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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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教育方法必修:五門課(10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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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教育實習必修:二門課(6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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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校定/部釘必選:二門課(4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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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選修學分:28-24=4(共2門課)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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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科目學分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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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6屆(99學年度)以後之學程學生皆須最新版本申請專門科目認定,認定辦法請詳見本校 「國立中央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b.加科、類加科登記者,須以申請時最新版本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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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師資培育中心分發作業(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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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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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所提供科別名額及學生志願依序分發,申請人數多於實習名額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所填學校皆已額滿時,則由中心自行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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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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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各教育實習學校擬前往實習之學生,進行確認。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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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分發名單後(四月中以後),不得自行互調教育實習學校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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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習輔導會議中再確認名單。 |